星村煤礦“三違”申訴仲裁裁決書
發(fā)布時間:
2019-04-21
星村煤礦“三違”申訴仲裁運行登記表 編號:2017-11-01號申訴人郭振華單位綜采工區(qū)被申訴人孔金明被申訴人單位安監(jiān)科三違內容集中運輸巷斜巷段237#皮帶架處,綜采施工幫部底腳卸壓大孔時,施工人員背對鉆進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鉆機頭一側,手推幫部雙腳踩在幫部距底0.6米高的錨桿頭上,壓鉆機頭,屬人的不安全行為,物的不安全狀態(tài),發(fā)現(xiàn)后立即制止。申訴理由1、所抓“三
編號:2017-11-01號
申訴人 |
郭振華 |
單位 |
綜采工區(qū) |
被申訴人 |
孔金明 |
被申訴人單位 |
安監(jiān)科 |
三違 內容 |
集中運輸巷斜巷段237#皮帶架處,綜采施工幫部底腳卸壓大孔時,施工人員背對鉆進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鉆機頭一側,手推幫部雙腳踩在幫部距底0.6米高的錨桿頭上,壓鉆機頭,屬人的不安全行為,物的不安全狀態(tài),發(fā)現(xiàn)后立即制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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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 理由 |
1、所抓“三違”與事實不符,我是一只手抓鉆機手把,背靠鉆機,一手抓住幫部錨桿,一只腳蹬在幫部,另一只腳站在地上,現(xiàn)場是換腳時,雙腳離地,不是長時間; 2、在打前面孔時,我也有采用同樣方式,為什么沒說不行,只是在大約23:30分才說不行制止。 3、坐在距離底(板)高1m的鉆機頭一側事實不符,只是倚靠,鉆機腳子又沒升,怎么不安全。 4、現(xiàn)場空間狹小,這個活只要干,還得這么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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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法庭仲裁結論 |
經(jīng)調查法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,結論如下: 1)郭振華在工作現(xiàn)場雙腳離地蹬在幫部的錨桿上,使用臀部頂鉆作業(yè),這種冒險蠻干的不安全行為屬較嚴重的危險行為,存在諸多不安全因素, 2)該“三違”成立,郭振華敗訴; 3)信息辦按規(guī)定對其罰款300元; 4)郭振華提出的“我一個班都是這樣干的,孔金明一直在現(xiàn)場為什么到了交接班才說抓我‘三違’”一事,經(jīng)調查:情況不屬實(郭振華個人庭審錄音證實)。 5)對庭審中被調查人員朱寧平、王占、李先行不積極配合調查、答非所問、消極對待調查詢問的行為提出批評,今后凡在庭審過程中有類似行為的將給予嚴肅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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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申訴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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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 人員 |
賈海濱、吳廣占、李廣印、劉召敬、肖玉楨、王 超、趙 勇、李素政、孔 宣 郭振華、孔金明、王 占、李先行、朱寧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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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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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三違仲裁接待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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